标委会工作条例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标准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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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修订及终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标准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标准与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直属分支机构,遵守总会的《章程》。

标委会成员为总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标委会的工作目标是:

第三条 标委会接受总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标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五条 标委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点石商务公园6号楼15层15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标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体标准的制修定

(二)科技成果评价

(三)技术成果转化

)举办行业研讨会、行业大赛。

)及时向总会反映行业情况和成员诉求,维护分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倡导分会成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创办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等。

)承担总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七条 标委会的成员首先为总会的会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 拥护总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标委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标委会的意愿;

(三)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四)从事信息系统运维相关领域。

标委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标委会

第九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成员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五证合一)、企业纳税证明等。

个人成员包括:入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人简历等。

(三)由标委会初审后提交总会秘书处,由总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标委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标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标委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标委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标委会的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标委会的决议;

(三)按时向总会交纳会费;

(四)维护标委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标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标委会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议事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成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成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标委会并交回总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向总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标委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成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总会会员资格,其在标委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标委会置备成员名册,对成员情况进行记载。成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成员名册,并向成员公告。标委会负责妥善保存成员相关档案备份,以及议事委员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标委会变更和撤并

第十七条 标委会变更

1.标委会变更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变更;

2.标委会变更时应向总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材料(如:负责人变更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地址变更时新住所等);

3.标委会秘书处设立单位变更后,须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

4.标委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标委会负责人严重违反总会规定、不执行总会决定、连续两年不参加总会重要活动及未完成总会下发任务,总会秘书处有权提议或决定变更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标委会撤并

1.总会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变化提议撤并标委会

2.标委会经批准撤销后,须将其与总会有关的资料、物品及资产及时上交总会秘书处。

3.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属标委会同时撤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议事委员会

(一)标委会实行议事委员会制度,由总会统一领导。议事委员会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本标委会工作条例;

2.审议委员会委员的调整;

3.审议本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本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5.对本标委会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全体成员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

6.对成员单位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7.对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标委会议事委员会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议事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总数不超过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议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原则上总数不超过议事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由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家或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标委会议事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

标委会议事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总会秘书处,经总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批准。委员任职期间年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议事委员会委员因成员单位人员变动、成员变化等原因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委员报总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批准。

(四)标委会秘书处

标委会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应设在总会或主任委员单位。特殊情况,经总会秘书处批准,可设在主任委员以外的议事委员会委员单位。

标委会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产生可由总会秘书处、议事委员会推荐,也可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议事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总会任命(或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核准,报总会任命(或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有较丰富的本领域经验和相关工作背景,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有明确单位归属。有条件的标委会鼓励实行秘书长专职化。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事部门,如综合部、成员部、培训部、标准建设部等,并明确其具体职责。

第二十条 标委会负责人

(一)标委会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由议事委员会推荐,总会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议案,党支部审核通过后,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会任命(或聘任)。

(二)标委会负责人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标委会负责人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总会秘书处直接提出分会负责人调整议案,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标委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1.标委会或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负责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调整的。

3.标委会连续两年无法正常开展专业服务活动的。

4.违反总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和所属分会《工作条例》,给总会工作或名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标委会单位成员连续两年数量低于30家的。

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财务纳入总会统一管理。标委会不设立独立资金账户,标委会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总会的财务账户,按照总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严格执行总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办理。标委会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不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开展专项活动需上报预算,其中开展有偿服务,事先向总会秘书处申请立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纳入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不以任何名义向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收取、变相或强制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日常报销事宜按照总会秘书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修订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工作条例的修订与终止,由议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标委会议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总会秘书处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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